Home
JournalsCollections
For Authors For Reviewers For Editorial Board Members
Article Processing Charges Open Access
Ethics Advertising Policy
Editorial Policy Resource Center
Company Information Contact Us Membership Collaborators Partners
OPEN ACCESS

仿制药的新纪元

  • 姚遥
Medical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18;4(4):189-190

doi: 10.14218/MRP.2018.087

Published online:

 Author information

美国FDA专员Scott Gottlieb博士在2018年10月18日于官网的FDA Voice栏目中谈到FDA 向ICH提交了最新方案:寻求对仿制药的全球发展标准(The pursuit of common global development standards for generic drugs)。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在国际间对仿制药的研发进行协调,对上市许可实施ICH的统一技术标准,并且以eCTD作为注册文件的申报形式(eCTD即电子传送的CTD)。这样在ICH的任一成员国内被批准的上市产品可以在其他ICH成员国上市。

药品竞争行动计划

提出这个方案的理由是因为对美国的许多患者来说,药品太贵了。在非全民医保的美国,FDA有义务帮助美国人用廉价优质的药品。2017年6月21日,FDA推出了“药品竞争行动计划”(Drug Competition Action Plan),旨在促进仿制药的竞争,提高病人对药品的可及性,同时加强仿制药的经济地位。该方案不但对美国患者有重大意义,既然生老病死是全人类的自然规律,药品价格就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现在FDA向ICH提出的方案赋予了这个行动计划的充分可实施性。

在美国,自从1938年法律规定药品上市前必须经过审查批准,之后很多年所有的药品都必须提交同样的数据,走同样的申报上市途径。这样就出现了诸多问题:

1)原创药企在研发早期申请的专利,经过长期的研发和审批到上市,专利期已经所剩不多,马上面临仿制药的竞争压力。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结果严重挫伤了原创药企的积极性。

2)仿制药企靠薄利多销占据市场的战略,缺乏雄厚的经费支持,难以从头对药品的各种性质做研发,拿出数据充分的文件申报药品上市。

3)要求仿制药企从头与原创药企一样做药品研发,本身就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个浪费直接减弱了仿制药的价格竞争优势,也延长了药品从研发实验室到患者病床的时间。

1984年,美国通过《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案》(Hatch-Waxman Act),分别对原创药和仿制药的研发进行鼓励。该法案规定FDA有权决定被批准上市的原创药在专利之外还享有市场专有期,以此作为对新药研发和审批过程占去的专利期的补偿。

与此同时,允许仿制药的提交简约上市申报(ANDA),以此区别原创药的上市申报(NDA),免去仿制药研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并且允许仿制药企在专利到期前就可以开始仿制药的研制和申报,保证在专利到期的次日仿制药能够上市参与竞争。

原创新药是科学发展的必然,仿制药是服从经济规律的需要,两者缺一不可。这个法案以经济手段同时保护了原创药企和仿制药企双方的利益,使美国制药行业的发展在之后的几十年间突飞猛进,降低了医药的社会成本,提高了患者对药品的可及性,堪称遵循社会经济规律的政策典范。

当然这个法案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它的目标是平衡发展制药业,不是解决医保体制,难以减轻美国药品价格高给患者带来的经济负担,没有破解既保证药企经济利益又提高公民健康的根本矛盾。在欧洲多数国家早已实现的靠国家税收负担的全民医保,在美国仍是具有很大争议的话题。奥巴马医保只向全民医保靠近了一步,很可能会被特朗普打回原形。

其次,因为各国技术标准和申报文件格式的不同,能够参与市场竞争的仿制药数量仍然有限。所以在2018年的今天,是否能负担得起治病所需的药品,在美国仍是很多患者必须面临的难题。对于没有药品定价参与权的FDA,在执行“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使命中遇到了巨大的障碍。FDA选择了放眼全球的策略,向ICH提案。

没有CTD就没有eCTD

1990年,引领世界制药先进水平的欧美日三方,以规范药品上市技术标准,缩短申报审批时间为目的,建立了ICH。在过去的28年间,ICH发布了近百份技术指导原则,从药品的质量可控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三方面着手,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研发技术标准系统。

FDA是ICH的创始成员之一,认可并执行ICH的所有技术指导原则。2000年,ICH创建了CTD通用申报文件格式系统,包容所有人用药产品,把需要申报的所有文件汇编成一个逻辑清晰、层次分明、信息完整的合理结构,使药品研发到申报的过程实现了内容与形式的统一。2010年ICH 全面推广eCTD,以电子传送的方式使药品上市注册在CTD格式的基础上更为高效、准确。

众所周知,eCTD 的前提是CTD,CTD的前提是Q、S、E技术指导原则。打个比方,把时间地点人物场景等元素编成故事剧本,把剧本拍成电影,再做成DVD。如果这个故事可以算成药品研发,要遵守的规则就是技术指导原则;而这个电影就是CTD文件,DVD就是eCTD。

从Q、S、E 和CTD(M4Q, M4S, M4E)以及eCTD技术指导原则 (M8) 初版的发布时间看,可以发现,这是在方向既定的几十年内一步步探索前行的过程。先有剧本,再有电影,然后有DVD。没有电影就没有DVD,没有CTD就没有eCTD。整个过程不能反向而行,没有捷径,没有弯道,没有一步到位,很可能也还没有到达终点。

CTD技术指导原则(M4Q, M4S, M4E)指出,所有申报文件应该参照ICH公布的Q、S、E技术指导原则,说明研发就应该以此为标准。也就是说不按照ICH技术标准做出来的申报文件,严格意义上不能算是CTD文件,也不能申报在ICH其他国家上市。因为“C”的“Common”首先指的就是在ICH各国间通用,ICH是各国在同意执行ICH的各项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自愿加入的。内容标准一致后,统一格式的文件才顺理成章。

(图片来源:ICH网站)
  (图片来源:ICH网站)

从CTD金字塔可以看出,CTD只限于技术文件。体现国家政策要求的所有文件被纳入模块1,专门说明“Not part of the CTD”,不是CTD的一部分。从CTD公布至今,模块2~5的具体项目几乎没有修改,FDA历次修改的都是模块1的项目。CTD纯碎是ICH创造的文件系统。因为ICH是国际组织,所以CTD并没有专利。CTD体现的是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大同是技术标准,是模块2∼5;小异是模块1,各行其便。

总结

法律是有国界的,美国的药事法在过去的100多年里与FDA的组织成长共同发展。历史上多次由药品引起的人命事件,从二甘醇到NECC,每次事件都带来法律的修改和补充。无论是哪个党执政的国会,都要求FDA向着保障美国患者健康和利益的方向,矢志不渝。但是科学技术是没有国界的,ICH的技术指导原则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度,却有比任何一国法律更广泛的科学价值。作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应该充分利用。

FDA的大胆提案想告诉ICH的其他国家:只要你们的仿制药符合ICH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CTD的申报文件规范,能够进行电子传送,就欢迎参与进入美国市场的竞争。美国的患者需要你们的药品帮助降低美国市场的药品价格。反之,你们也应该允许我们的药品遵守同样的规则,进入你们的市场。ICH的所有国家都应该这样做,使各国的患者都受益。

仿制药的新纪元即将开始。

(注:NECC,指的是2012年New England Compounding Center meningitis outbreak,因为注射液的质量问题导致800得病,76人死亡的事件。)

本文转载自研发客

About this Article

Article History
Received Revised Accepted Published
December 14, 2018
DOI http://dx.doi.org/10.14218/MRP.2018.087